操盘手挪用客户资金 证券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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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 08:1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6月9日审结一起涉及券商的合同纠纷案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6月9日审结一起证券公司大客户与证券公司、操盘手委托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宣判操盘手战勇退还原告鲁威16万余元,被告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清算组以清算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据介绍,原告鲁威起诉称,2001年8月15日,鲁威与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创证券营业部)签订了大客户交易协议书、自动委托交易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与被告战勇签订了授权代理书,委托中创证券营业部和被告战勇为原告鲁威办理股票买卖和交割,但没有授权被告战勇进行“资金存取”。自2003年6月12日起,被告战勇未经原告鲁威的授权,从原告鲁威的股票资金账户中取走36万余元,后被告战勇还款7.5万元,中创证券营业部和被告战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给原告鲁威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因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已于1998年6月被中国人民银行关闭,由被告中创公司清算组对中创公司进行清算,原告鲁威的损失正是在被告中创公司清算组履行清算责任期间发生的,故起诉要求被告中创公司清算组和被告战勇返还28万余元。 法院认为,鲁威通过与中创证券营业部签订的大客户交易协议书、自动委托交易协议书及指定交易协议书,可以在中创证券营业部开立委托交易专户,进行交易活动,同时原告鲁威出具了代理授权书,委托被告战勇进行股票买卖和办理交割,但没有委托被告战勇进行资金存取,此后被告战勇在没有取得原告鲁威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从原告鲁威的股票资金账户内取款36万余元,给原告鲁威造成了损害,期间该股票资金账户内又存入12万余元,因原告鲁威称12万余元不是其存入的,而且原告鲁威一直委托被告战勇进行的股票交易,故可以认定12万余元是被告战勇存入的,后被告战勇又还款7.5万元,所以被告战勇应当退还剩余款项16万余元。 法院还认为,鲁威是在中创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资金账户,中创证券营业部就有义务保证股票资金账户内资金和股票的安全,现中创证券营业部既已在代理授权书上盖章进行了确认,那么其就应当知晓原告鲁威并没有授权被告战勇可以存取资金,但其仍允许被告战勇从原告鲁威的股票资金账户中取款,没有尽到认真审查的义务,是存在过错的,因中创证券营业部是由中创公司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创公司应当对被告战勇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现中创公司已经被关闭,由被告中创公司清算组负责清算工作,应由被告中创公司清算组以清算中创公司的财产对被告战勇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