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案取消前置程序时机或已成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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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 03:07 第一财经日报 | |||||||||
《证券法》迫切需要相关司法解释 本报记者 宋兴华 发自北京 “我很着急啊!”原《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许健博士,近期在中央财经大学的“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研讨会”上表示:“新《证券法》出来了这么久,相关司法
中央财经大学郭锋教授,最近正忙于最高法的《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课题,他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虚假陈述的规定比较健全,但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方面的司法解释现在还是处于空白,而且其中虚假陈述的部分条款还是值得商榷的。 参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这一课题最终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证券法》司法解释文件建议稿。 另外,根据目前相关法规规定,法院只受理那些经过证监会查处的虚假陈述案件。也正因为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拒绝受理今年4月初科龙一位股东起诉德勤。 此类案件需要证监会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郭锋认为,现在取消前置程序的条件已经基本上成熟了。在场的一位证监会官员也表示赞同,她认为法院的相关准备已经到位了,“我感觉现在这是个时机,目前的法院具备了一定的经验。” “如果这次能够在司法解释上取消前置程序的话,是最好的了。”上述证监会官员指出,在以前的法律情况下,证监会的执法权限也不够,很多证据拿不到。审理时间特别长,投资者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透露:“当初在虚假陈述中搞一个行政决议的门槛,称为‘便于当事人举证’,实际因为矛盾比较尖锐。”而如果取消这些门槛,有法官表示可能会出现投资者滥讼,耗竭法院资源。 但在郭锋看来,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他解释说,取消以后,不是说案件不经过筛选就直接拿到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过滤。 另外,据郭锋介绍,虚假交易、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甚至传播虚假信息,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都有权获得赔偿。郭锋表示:“将来的司法解释里要界定欺诈行为,究竟包括哪些?类型化很重要。”“到现在,新《证券法》虽然已经实施了,但还没用上。”上述证监会官员透露:“证券欺诈行为的因果关系、损失界定、原告资格、责任人认定,一旦讨论清楚,我们将受益匪浅。”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