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 > 正文
 

虚假陈述案取消前置程序时机或已成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 03:07 第一财经日报

  《证券法》迫切需要相关司法解释

  本报记者 宋兴华 发自北京

  “我很着急啊!”原《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许健博士,近期在中央财经大学的“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研讨会”上表示:“新《证券法》出来了这么久,相关司法
解释怎么还没出来啊。”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新诞生的《证券法》,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来指导实务工作。

  中央财经大学郭锋教授,最近正忙于最高法的《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课题,他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虚假陈述的规定比较健全,但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方面的司法解释现在还是处于空白,而且其中虚假陈述的部分条款还是值得商榷的。

  参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这一课题最终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证券法》司法解释文件建议稿。

  另外,根据目前相关法规规定,法院只受理那些经过证监会查处的虚假陈述案件。也正因为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拒绝受理今年4月初科龙一位股东起诉德勤。

  此类案件需要证监会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郭锋认为,现在取消前置程序的条件已经基本上成熟了。在场的一位证监会官员也表示赞同,她认为法院的相关准备已经到位了,“我感觉现在这是个时机,目前的法院具备了一定的经验。”

  “如果这次能够在司法解释上取消前置程序的话,是最好的了。”上述证监会官员指出,在以前的法律情况下,证监会的执法权限也不够,很多证据拿不到。审理时间特别长,投资者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透露:“当初在虚假陈述中搞一个行政决议的门槛,称为‘便于当事人举证’,实际因为矛盾比较尖锐。”而如果取消这些门槛,有法官表示可能会出现投资者滥讼,耗竭法院资源。

  但在郭锋看来,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他解释说,取消以后,不是说案件不经过筛选就直接拿到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过滤。

  另外,据郭锋介绍,虚假交易、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甚至传播虚假信息,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都有权获得赔偿。郭锋表示:“将来的司法解释里要界定欺诈行为,究竟包括哪些?类型化很重要。”“到现在,新《证券法》虽然已经实施了,但还没用上。”上述证监会官员透露:“证券欺诈行为的因果关系、损失界定、原告资格、责任人认定,一旦讨论清楚,我们将受益匪浅。”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