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害群之马 证监会祭净化大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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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 17:53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出台 见习记者于海涛北京报道 “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的净化机制,让那些违反规则、不守信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害群之马’无所遁形。”证监会有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6月8日,证监会出台《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扩大禁入人员的范围,明确和细化禁入措施适用标准。 严控市场参与者 “新规定明确了相应责任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一位多年从事证券民事赔偿的律师表示,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实际上是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而作为上市公司本身是不可能违法违规的。因此承担责任的,自然应该是相关当事人。 而在过去,受罚最重的基本都是上市公司,实际上是由广大投资者特别是流通股股东共同承担了。而相关责任人只是象征性处罚,有的甚至免于经济处罚,尤其是那些隐藏在幕后的操纵者,更是轻松逍遥法外。 新规定的禁入对象包括了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的董事、监事、高管或者其他从业人员等。 尤为重要的是,新规定对禁入人员的范围扩大至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今后,那些躲在幕后、进行指挥遥控并危害证券市场的元凶,将无所遁形,再难逃避法律的制裁。”上述证监会法律部人士表示。 新规定还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禁入的期限划分为3至5年、5至10年和终身三个档次。其中,可以采取终身禁入措施的包括: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或者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等。 “这就从严控市场参与者的层面防范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上述证监会法律部人士表示,“好人”可以举手,“坏人”得到清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用市场化手段实现公平、公开、公正、有序。 为此,新规定将禁入制度与市场诚信建设相结合,中国证监会将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并将此记入其诚信档案。 有业内人士分析,这实际上是中国证监会为了打造健康的资本市场展开的“阳光行动”的第一步,后续还将有净化市场措施出台。 法律框架渐趋完善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框架包括四个层次。 “证监会上市部有关人士厘清了证券市场法律框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则。而与这些法规相适应的处罚方式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这些处罚相互配合,希望能达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效果。 为此,新规定明确界定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与行政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之间的适用关系。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单独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新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法律效果。有关责任人员在禁入期内,除不得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有业内人士表示,法律法规重在执行的连续性与严肃性。 “右手斩左手,实在是很难实施的事情。”“维权斗士”严义明律师表示,现在很多上市公司或券商都是国有控股,那么由国家部门来对其实施处罚,具有各种障碍,有些将很难操作,希望管理层能维持执法的严肃性。 “由于有些上市公司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惨重损失,给上市公司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如何转变这一情况,需要大家共同与‘害群之马’作斗争。”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班”上如此呼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