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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可成禁入对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 04:08 深圳商报

  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可成禁入对象

  【新华社北京6月9日专电】中国证监会日前下发《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将禁入人员的范围扩大至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禁入对象还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管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基金从业人员等。

  《禁入规定》要求,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内,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职务。

  《禁入规定》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禁入的期限划分为3至5年、5至10年和终身三个档次。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5至10年的禁入措施;可以采取终身禁入措施的包括: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或者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等。

  《禁入规定》还明确,可以单独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进行其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采取禁入措施的人员,证监会将通过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其诚信档案。《禁入规定》自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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