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回购与大股东增持冷热迥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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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陈建军 同样是承诺购买流通股,但上市公司回购和大股东增持的表现却有天壤之别。业内人士认为,上市公司在回购流通股上的公然失信,说到底还是漠视中小投资者的思想作祟。 即使以昨天跌停之后的收盘价计算,江苏阳光大股东今年3月7日到4月25日之间增持
这一现象在邯郸钢铁回购流通股问题上体现得也相当明显。邯郸钢铁实际回购的流通股之所以只有原定最高数量的8.33%,既与大股东为对抗宝钢系大量增持流通股有关,也是配合通过派送认股权证进行再融资。业内人士认为,回购流通股注销,固然可以提高每股的含金量,但大股东因为持股比例较高,回购注销等于是其拿钱出来造福中小投资者。而增持流通股虽然也需要拿出真金白银,但换回来的却是由自己独享的股份。如果将来有机会进行高价减持,还可以获得更大的独享收益。或许正是这个原因,江苏阳光大股东对增持表现得一马当先。当初为了兑现增持4000万股流通股的承诺,它在股改一开始时就将增持资金存放到了保荐机构海通证券指定的账户内去了。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不兑现回购流通股的承诺,与执行上缺少相关的强制配套措施有关。如果要求计划回购流通股的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在第三方,它想不实施回购也难了。 尽管一些上市公司没有真正去实施承诺,但市场对此却是热切期盼。2005年9月1日是邯郸钢铁宣布启动回购流通股计划的第一天,股价在开盘后大幅飙升,8分钟的成交量就超过前一交易日全天的水平。同样,华菱管线、华电能源、山鹰纸业的可转换债券转股进程,也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流通股回购计划的影响。 其实,对于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表现出来的问题,在《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还是有相应表述的。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说: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予以纠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宣伟华说,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实施回购,显然具备了构成虚假陈述的要件,属于一种诱多行为。对股价跌破承诺的最高回购价格而上市公司不作为,投资者都可以根据法规就自己投资的损失主张相应赔偿。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