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购汇下月起不再受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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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 11:0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国家外汇局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境外投资购汇下月起不再受限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本报北京电 为便利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促进国家对外投资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限制,这一政策自今年7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出的《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一是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自7月1日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核定并下达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的外汇需求可以得到充分满足;二是境内投资者如需向境外支付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经核准可以先行汇出。《通知》强调境外投资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要求加强对境外投资资金购付汇的审核、统计和监测,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的同时,防范和控制涉外风险。 对于境内投资者汇出用于境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通知》要求其符合四个方面的要求用途:一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二是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三是进行境外投资前,需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四是其他与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 《通知》对境内投资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汇出的前期费用额度也作了要求,一般不超过其向境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总额的15%;确因业务需要超过15%,须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 《通知》还规定,境内投资者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应将境外账户剩余资金调回境内原汇出的外汇账户。所汇回的外汇资金如属人民币购汇的,持原购汇核准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