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管也会被市场禁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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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 10:5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7月10日起施行控股股东高管也会被市场禁入 证券时报 于扬 本报北京电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将自7月1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7年发布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新《规定》扩大了证券市场禁入人员的范围,将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层面的董、监事等高管人员全部纳入禁入人员范围。对于责任人员的禁入期限,《规定》设置了终身禁入的规定,其它两个档次的禁入期限分别为3至5年和5至10年。 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规定》扩大了证券市场禁入人员的范围,在列举证券市场禁入人员范围时,明确将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在内。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也在《规定》的界定范围之内。 按照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还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标准,将禁入的期限划分为3至5年、5至10年和终身三个档次,并明确规定了适用各档次的相应条件。 其中,对于那些情节严重,但影响相对较轻的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于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危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责任人员,则可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而对于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或者组织、策划、领导、实施重大违法活动的严重违法犯罪人员,则可以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于禁入措施的法律效果,《规定》指出,有关责任人员在禁入期内,除不得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权威人士指出,《规定》的发布将有利于规范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健全市场净化机制,并为有效打击和防范证券市场违法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