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限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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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 05:42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出通知称,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限制。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外汇局不再核定并下达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从事对外投资的外汇需求可得到充分满足。
外汇局为此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称,境内投资者如需向境外支付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经核准可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或国内外汇贷款方式先行汇出。这部分前期费用的用途应符合以下规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等。先行汇出费用一般不超过其申请境外投资总额的15%。 《通知》强调,境外投资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要求加强对境外投资资金购付汇的审核、统计和监测,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的同时,防范和控制涉外风险。 近年来,为贯彻实施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类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外汇局逐步放宽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2005年上半年,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大幅提高境外投资购汇额度,总额度从33亿美元提高至50亿美元,并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外汇局有关人士称,此次政策调整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满足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需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