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准企业价值评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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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 05:42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尚晓阳 本报实习记者周明 随着上市公司购并重组新的爆发期即将到来,担任“价值发现”重任的资产评估行业与资本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从简单的重置成本法走向企业价值评估,则成为评估行业当前的重要转型任务。对于资本市场的新变化,评估行业准备好了吗?他们是如何应对的呢?日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有关负责人就这些问题接受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差价不都是评估师的责任 记者:最近,在一些企业购并重组的案例中,有的评估结果与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这是由于评估的问题,还是交易的问题? 负责人:我们也注意到了这方面的报道。据我们掌握的一些情况,在企业购并和产权交易中,的确存在评估结果与交易价格差距较大的现象,但这种情况并不多。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有些的确是评估结果存在问题,其中有的与评估师有关,有的则不是评估师的责任。要保证一个评估报告的真实准确,评估师是关键,但只靠评估师的努力是难以做到的。 在评估当中,如果客户提供了虚假的或者不全面的信息资料,那么评估师无论如何也做不出准确真实的评估报告,如果客户与评估师串通舞弊,得出的评估报告必然是假的。所以,评估报告存在问题,有可能是评估师的问题,但不一定都是评估师的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因为评估师评估的是在基准日一般市场竞争条件下的公允价值,而交易价格是一个具体价格,价格围绕价值波动,但不一定等于价值。在具体交易中,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很多,有当事人讨价还价能力的差异,有市场交易条件发生的变化,有政策变化,有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的选择等等,都可能影响交易价格。 推动企业价值评估 记者:企业购并重组将迎来新的爆发期,股权交易越来越多,这对资产评估行业提出什么要求?如何选择具体的评估方法? 负责人:一般而言,资产评估包括重置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和价格清算法等。每种方法都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但并不是说每种方法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究竟采用哪一种方法合适,要看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和资产状况等情况。在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阶段,很多是实物资产的划转和交易,因此多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现在,企业的购并重组更多的是股权交易,一般情况下,采用收益法更为合适。当然,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采用几种方法,相互补充验证。具体如何选用评估方法,选用哪种评估方法,需要评估师根据具体的经济行为、评估对象的构成和特点来确定。 最近几年,随着资本市场上股权形态的购并重组活动增加,企业价值评估也不断增多,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经验。 记者:中评协制定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实施已经一年多了,能否介绍一下实施情况和各方反响? 负责人:中评协2004年制定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以适应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购并重组的需要,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企业价值评估的行为,提高企业价值评估水平。我们在起草这个指导意见时,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和相关理论,认真研究了我国资本市场上企业购并重组的实际情况,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也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指导意见规定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这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并且鼓励在适当情况下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从去年4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国资委、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大多比较支持,但也有一些企业和评估机构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 对于一个较之以往有重大变化的政策出台,有一些不同认识是正常的,这既有我们对指导意见宣传不够的原因,也有这些企业和评估机构对指导意见理解不深的原因。今后,我们要从多方面做工作,使更多的部门、企业理解和支持企业价值评估,使广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掌握企业价值评估的本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