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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十条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江燕

  日前,浙江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提出了提高浙江上市公司质量的十条实施意见。

  近年来,浙江省越来越多的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已成为浙江经济运行
中最具发展优势的群体。但是,也发生了个别上市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浙江上市公司整体形象等违法乱纪行为。浙江省政府出台的十条实施意见强调:

  一、进一步提高浙江上市公司的质量,既是强化其竞争优势,不断提高诚信度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对促进全省经济健康蓬勃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运作,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大力推动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努力在上市公司中形成“尊重股东、回报股东、全力维护股东利益”的股权文化,提升“浙江板块”整体市场形象。

  三、积极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做优做强上市公司。充分利用浙江现有上市公司的资源优势,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通过剥离

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实现上市公司的质量提升和主业转型。同时要强化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监管,对于异地公司收购浙江上市公司要进行重点监控,严格把好准入关。

  四、推进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树立浙江上市公司的诚信品牌。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诚信考核指标体系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信息系统,对严重失信和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五、注重标本兼治,解决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重点督促上市公司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对外担保等问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国有控股股东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国资监管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有关部门对其融资活动应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进行对外担保的,由

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六、加快

股权分置改革步伐,夯实资本市场的制度基础。加强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和督查,确保浙江按照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按时保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七、加强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根据资本市场的禁入制度,加大对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建立中介机构诚信记录档案制度,及时公布中介机构的失信和违规记录,强化社会监督。

  八、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维护市场稳定。各地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经营风险或退市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把更多的优质企业推向资本市场。要规范改制行为,做好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工作,做到改制一批、培育一批、上市一批。

  十、加强组织领导,营造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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