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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清欠大限为9月30日 逾期将被追究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翀 商文

  尽管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的“大限”,早已在国办转发证监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26条意见中予以明确,但从监管部门掌握的进度看,今年9月30日将是解决占款问题的实质性大限。

  有关人士表示,“9月30日是实质性解决占款问题的大限,第四季度是追究责任的阶段。”如果在9月30日前上市公司清欠没有进展———没有制定相关方案或虽已制定方案但方案不可行———那么第四季度就“不仅仅是继续推进工作的问题,而要追究责任。”所谓“追究责任”,包括“启动立案稽查程序,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截至上月底,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上市公司共计189家,占公司总家数的13.78%,涉及金额340亿元。

  据悉,目前

证监会正与国资委、银行、公检法和地方政府密切配合,打出“组合拳”,集中解决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前不久,青岛某上市公司被发现19亿元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后,证监部门向青岛市国资委提出侵占行为主要责任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建议,建议得到采纳,相关责任人已被调离。对于某些存在严重资金侵占问题的民营公司,证监会也已协调当地公安、司法、银行监管力量,对相关责任人和相关企业分别采取了措施。另外,证监会最近也与央行征信局开展合作,跟踪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关联方的资金流动、贷款、担保等情况,随时发现风险苗头,尽早介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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