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高层将被纳入分类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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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 03:19 深圳商报 | |||||||||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券商高层将被纳入分类监管 【本报讯】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加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对2004年制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
董事监事纳入监管范围 在就新《办法》所做的说明中,证监会表示,与原《办法》比较,新《办法》对监管对象进行了扩充,将董事、监事纳入监管范围。突出了监管的重点,强调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不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增加了上市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新《办法》强调,券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而在任职资格条件上,新《办法》强调分类监管,将监管对象划分为三类人员,即第一类为董事、监事;第二类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上市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三类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分别设定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 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和核准上,新《办法》明确了审核权的归属,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由证监局负责审核;证券公司总经理类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核。 券商高层须限期取得“上岗证” 新《办法》要求,已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总经理类人员,应自新《办法》实施后三年内通过资质考试。累计参加资质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逾期未通过资质考试的,不得继续在证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新《办法》要求,证券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应自新《办法》实施后一年内提出任职资格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在证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另外,要求证券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应自新《办法》实施后两年内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逾期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在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监事。要求证券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总经理类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总经理类人员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马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