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规范解除限售及增持解锁相关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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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05:41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吴铭 深圳报道 深交所日前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两个备忘录,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及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条件、业务流程、提交材料及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16、17号备忘录均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解除股份限售的三个交易日前刊登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或在解除锁定股份日次一交易日刊登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提示性公告。根据两备忘录,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应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股改中承诺的限售期已满,对于在股改中被代为垫付对价的股东,需偿还被垫付的对价或取得原垫付方的同意;申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则应当满足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的增持股份持有期限、出售价格、出售比例等条件。 备忘录还规定,对于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应彻底解决清欠后方可提出申请;所持股份上市流通后不应影响相关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作出的承诺。 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内幕交易行为,备忘录规定解除限售或解除锁定的股份在三种情形下不能出售,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上市公司进行业绩预告前10日内、上市公司发布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告前5日内。 此外,对于自股改实施后至办理股份解除限售期间发生过送股、转增股本、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等情形的,备忘录明确了相关数据的计算标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