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 > 正文
 

方案“待产期”最长一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05:01 金融投资报

  深交所明确表示,上市公司未清欠所持股份不解禁

  本报讯 针对此前部分上市公司在股改过程中拖延不决、停牌时间过长的问题,上证所日前发布了第13号股改工作备忘录,对停牌期限作出了严格规定。

  《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在进入股改程序后、披露股改方案前,最多停牌4个交易
日,即在周一披露关于进行股改的提示性公告时,公司必须在公告中明确说明将在周五之前披露股改的相关文件。如不能如期披露,公司在周五须公告取消本次股改动议,下一交易日复牌。

  备忘录指出,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改的相关文件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并申请复牌。公司董事会如果未能在十日内公告的,应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

股票复牌。

  据悉,本周推出的第34批股改公司及以后推出的股改公司应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在备忘录公布之日前进入股改程序且尚未披露方案的公司不受规定限制,但公司也应尽快披露方案。

  又讯 日前,深交所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两个备忘录,对股份解除限售及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条件、业务流程、提交材料及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流程作出规范。

  备忘录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解除股份限售的3个交易日前刊登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或在解除锁定股份日次一交易日刊登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提示性公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应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承诺的限售期已满;对于在股改中被代为垫付对价的股东,需偿还被垫付的对价或取得原垫付方的同意。申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应该满足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的增持股份持有期限、出售价格、出售比例等条件。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对于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应彻底解决清欠后方可提出申请,同时,所持股份上市流通后不应影响相关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内幕交易行为,备忘录还规定解除限售或解除锁定的股份在三种情形下不能出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上市公司进行业绩预告前10日内、上市公司发布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告前5日内。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