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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证监局规范证券机构经纪业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 05:41 金融投资报

  要求整改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

  本报讯 四川证监局近日下发“关于做好《关于落实<证券法>、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业务有关行为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我省证券机构的证券经纪业务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

  一、各机构应于2006年5月8日后停止一切违反《通知》规定的证券经纪业务行为。

  二、历史上存在违规证券经纪业务行为的机构应于2006年5月30日前向四川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暨规范方案。原则上,对于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开户、不在合法营业网点直接与客户签定委托协议、借助其他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交易委托、委托其他机构代为保管开户和交易等资料、委托其他机构全部或部分完成资金清算交收、违反辖区协会规定的最低佣金底线、“年费炒股”、佣金分成或其他与交易量挂钩的收益分成等违规证券经纪业务行为的整改工作必须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

  三、对于5月8日后新发生违规开展

证券经纪业务的,不按时提交整改报告的,或不认真、按时完成整改的机构,四川证监局将依法采取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认定有关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员、取消有关人员证券从业资格、限制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四、各机构若发现其他机构2006年5月8日后有新发生违反《通知》规定的证券经纪业务行为的,可向四川证监局或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报告。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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