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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清:金融期货有四误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 05:42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王超

  金融期货的准备工作正在紧张进行,有关争论也日趋激烈。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农业大学经济学教授常清认为,在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资本金、体制、会员资格及合约大小等问题上存在一定误区。

  他认为,建立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是我国发展资本市场的一件大事,对建立期货强国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因此,必须澄清认识上的误区,否则,做大做强中国期货市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误区之一:金融期货交易所应有庞大资本金

  常清认为,这一误区隐含的前提是金融期货有较大风险,金融期货交易必须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作后盾,显然,这是完全错误的。首先,从全球实践看,金融期货不但没有加剧金融市场的波动,反而使得后者更加完善,运行更趋于理性。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说:“金融衍生品市场大大地降低了成本,并前所未有地提高了规避风险的能力。与30年前相比,我们的金融体系变得更灵活、更有效,同时增强了经济本身对抗冲击的能力”。其次,金融期货品种不会出现大户操纵,期货交易所也不会受到相关风险事件的冲击。相反,上市金融期货品种就是为了消除操纵现象,因为

股票市场是可以操纵的,大户可以垄断整只股票的绝对份额,而金融期货因持仓无限量大以及现金交割等特点,使得其不可能持续操纵现象,它的上市还有助于现货市场理性投资,减少庄家行为及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再次,从国内外的发展实践看,交易所不需要有较大资本金做后盾。美国、日本和香港地区的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原始性出资非常小。就我国而言,上亿元的资本金已经够多了,继续增加,无疑是一种资源浪费。

  误区之二:交易所不易采用公司制

  常清认为,这一误区源于对公司制和会员制的认识。二者尽管有区别,但实质一样。在会员制条件下,每个会员平等出资,通过最高决策机构———会员大会及常设机构来行使权力;公司制的出资者来源广泛,股东收益来源于分红,根据出资额承担相应责任。之所以产生这一误区,是因为中国的会员制不是真正的会员制,“有会员制之名,无会员制之实。”所以,业界多有误解。常清表示,未来的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公司制是正确选择,这符合我国的《公司法》要求。目前,全球范围内期货交易所从会员制改组为公司制,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即便后发达国家,如印度等也多实行公司制。

  误区之三:券商应执金融期货中介牛耳

  “有争论是好现象,表明了各方对发展期货市场的积极性,”常清认为,但应按市场规律行事。首先,谁是管理期货风险的专家,谁就应该成为交易所的会员。从这一点看,期货公司具有专业管理风险的机构和制度,正是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所迫切需要的。其次,从实践看,我国上市金融期货有较长历史,国债期货曾一度非常成功,流动性强,交易量大。只要由期货公司代理,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就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事件。恰恰相反,在

证券交易所交易,就出现了“327国债事件”,这不是偶然现象,后者对管理期货风险无经验,出现问题很正常的。因此,未来上市金融期货合约,就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也不能由证券机构来代理。再次,还有人认为,股指期货和证券是有关联的,必须由证券机构来代理。对此,常清表示,正如有色金属期货品种一样,有色金属的现货企业并不是中介代理;粮油期货合约也不是由粮油现货企业代理,因为后者缺乏科学的运作制度。不过,他也表示,证券公司出于管理风险的需求,可以与期货公司合作,实现共赢。最后,期货公司规模虽小,但靠制度而不是资金实力来管理风险。“若纯粹以资本金来考虑,现有券商的资本金规模也不够大。”

  误区之四:应设计大合约,为机构投资者服务

  “韩国国情与我国类似,在相同的市场基础条件下,其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上取得了辉煌成就,尤其值得我们关注和学习,”常清介绍,韩国的KOSPI 200股指期货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5点,仅相当于200元人民币;其指数期权权利金仅相当于8元人民币,金额之小可与彩票媲美。低门槛使得散户投资者也能轻松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对稳定金融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他认为,我国国情与韩国类似,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个人投资者所占比重比较大,因此,合约设计应考虑到中小投资者利益。此外,我国广大投资者没有专业基础,看财务报表等披露的信息比较。因此,设计小合约,降低投资门槛,让其分享

资本市场成长带来的好处,也是落实“国九条”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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