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保荐人须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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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 03:07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宋兴华 发自北京 IPO即将重启,保荐代表人炙手可热。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称,保荐代表人培训班报名名额已满,即日起报名截止。几乎在保荐代表人报名热的同时,昨天傍晚,证监会发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下称《准则》)。证监会表示,该《准则》是衡量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是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基本标准。
在《准则》的最后一章中,证监会明确保荐人的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证监会规定,如果发生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保荐人应当及时履行相关的尽职调查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作相应修改。 业内人士认为,IPO重启,保荐人的责任有待明确和细化,证监会此举是为了规范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该《准则》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配套,对保荐人的辅导工作、审慎核查工作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 证监会表示,本《准则》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保荐人可以在参照《准则》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进行调整、补充、完善。 《准则》要求,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不能简单地依赖发行人管理层、董事和控股股东所提供的材料作出结论,必须深入到发行人所属的企业,对发行人的业务运作和财务状况等进行独立调查。 在《准则》中,证监会强调保荐人须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审慎核查,对重要的财务事项更要进行重点核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