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高负债地产股将受重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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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 15:2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记者武斌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更具强制性和操作性的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等一系列“硬”调控指标的实施,将对房地产上市公司将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
《意见》规定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目前沪、深两市房地产类上市公司共有55家,据统计,截至去年年底,上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在10.86%至778.75%之间,其中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企业达到了20家,占36%。尽管上市公司自身的资产负债率和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完全等同,但由此还是可以大概推算约有三成的房地产类上市公司可能因此而无法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 部分房地产上市公司已经意识到资本金比例过低的现状,正试图通过多种途径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问题。《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实施仅20天,已有5家房地产类上市公司提出了非公开发行的预案,计划募集资金约47.3亿元,其中最高的资产负债率已经达到了75.6%。 除了有条件限制贷款外,《意见》对房地产类上市公司的另外一个重要影响是,对长期闲置的土地和开发不足的土地将征收土地闲置费,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开发期限的限制,将迫使房地产上市公司调整土地开发计划,加大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资金和销售压力。 《意见》将全额征收营业税的二手交易期限从原来的2年延长至5年,超过5年的还要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规定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仍可首付20%。这两条措施将大大抑制投机、投资行为,减少非自住需求,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影响很大,从而可能影响房地产上市公司的销售情况。 总的来说,房地产新政对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影响是结构性的,资金雄厚,运作正规的房地产公司受到的影响会较小;负债较高的房地产公司可能受到较大打击。 (观宇/编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