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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商品期市监管理念值得借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 05:39 中国证券报

  印度商品期货市场21家区域性交易所都是会员制的,而3家公司制的全国性交易所尽管在2003年才先后成立,但是2005年这3家交易所的成交量已经占到印度商品期货市场94%以上的份额,显示出交易所体制创新对期货市场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

  大连商品交易所印度期货市场考察组

  近年来印度商品期货市场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上市品种超过100多种,年成交量呈数倍增长,引起了国际期货业的广泛关注。我国和印度这两个世界上人口众多、经济发展速度快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未来一定时期内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印度商品期货市场井喷式的发展带给我们的不仅是震惊,更多的应该是思考。我国和印度,发展期货市场的理念不尽相同,市场发展的模式也不一样,但我们认为许多发展思路是可以相互启发与借鉴的,而政府监管政策就是很重要的一点。

  印度商品期市的三级监管体系

  印度商品期货市场实行的是三级监管体系,即中央政府、远期市场委员会(FMC)和交易所。

  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拥有对商品期货交易的立法权,负责制定与行业相关的法律及宏观政策,如允许哪些商品可以进行期货交易等,并由总部设在首都新德里的消费者事务部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监管权。

  远期市场委员会。远期市场委员会根据《远期合约(监管)法》设立于1953年,是印度监督和管理商品期货市场的政府机构,总部设在孟买,在加尔各答设有办事处。远期市场委员会隶属于印度消费者事务部,其全职主席和3名全职委员均由印度消费者事务部任命。

  交易所。印度的商品期货交易所是自律组织,通过制定章程和交易规则、交易场所、合约报告和记录、合约执行和清算等对市场进行一线监管。经远期市场委员会批准,交易所通过制定初始与变动保证金、特别保证金、逐日盯市、持仓限制、涨跌停板等规则,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监管理念适应市场规律

  在经历了百花齐放、市场混乱、严厉监管、放松管制后,印度期货市场迎来了发展春天,印度政府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理念也越来越适应市场规律,根据印度经济发展的需要,努力为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改革远期市场委员会,适当下放权力,鼓励充分竞争。

  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在1952年颁布的《远期合约(监管)法》中,禁止期权交易,只对有形商品做出规定,并未包括无形商品,如指数、天气和运费等,未对期货中介机构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在《远期合约(监管)法》颁布之后,监管机构根据该法将全部商品分为四大类:一是全部可以进行期货交易,二是需要附加条件才能进行期货交易,三是只能在政府批准的期货交易所里进行交易,四是不允许进行期货交易。近年来印度政府一直希望为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法律环境,但是政府无权自行修改法律,法律的修改必须通过议会进行。于是,在2002年2月之后,印度政府逐渐将第二、三、四类所包含的商品划入第一类。2003年4月1日,解除了对所有商品进行期货交易的禁令。

  改革监管机构。远期市场委员会自1953年成立以来,其组成及结构从未发生过变化,其组织结构、职能、权限等已经不能适应商品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比如其隶属于印度消费者事务部,地位低于证券行业的监管机构———印度证券与交易所委员会(SEBI)。因此,印度正对远期市场委员会进行改革,打算将其独立出去,成为一个隶属于立法机构的部门,而不再是政府部门,并将赋予其更多更大的监督和管理权力。

  充分竞争、适者生存。印度政府鼓励在商品期货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尊重市场的选择。与中国一个期货合约只能在一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机制不同,在印度同一品种可以同时在多家交易所上市交易;2003年,为充分利用国际期货市场和印度证券市场的经验以及现代技术优势,印度政府先后批准3家公司化的、全国性商品期货交易所成立,对于这3家交易所上市新合约没有任何限制。这样,全国性交易所和区域性交易所之间、3家全国性交易所之间都能够展开充分竞争。

  先进监管理念值得借鉴

  从印度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中,我们深切地感受到,中印两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既有很多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近年来印度以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创新理念,在为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积极推动各项改革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立法和政府监管直接推动了印度商品期货市场的迅速崛起。印度早在1953年就颁布了《远期合约(监管)法》,并先后进行过五次修改,从而使得商品期货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近年来印度政府认识到期货市场对于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性,一举于2003年4月1日宣布解除对所有商品开展期货交易的禁令,直接推动了商品期货市场的迅猛发展,2003年当年印度商品期货总成交额和成交量即分别增长了91.5%和95%,并在接下来一年里分别增长了352%和341%。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空间狭窄,限制过死,1999年颁布实施的《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早已不能适应当前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新品种上市机制复杂,已经严重制约着期货市场在更多的领域,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发展发挥功能与作用。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尽快推进中国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

  交易所公司制改造是期货市场发展的动力。印度商品期货市场21家区域性交易所都是会员制的,而3家公司制的全国性交易所尽管在2003年才先后成立,但是2005年这3家交易所的成交量已经占到印度商品期货市场94%以上的份额,显示出交易所体制创新对期货市场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目前,这3家交易所正在积极准备上市,以进一步增强其核心竞争力。我国的交易所尽管实行会员制,但同时也是一个准行政机构,这种体制不可避免地束缚着交易所的创新与发展。因此,我国的期货交易所需要加快推进体制创新,提高自身竞争力,积累发展后劲,为将来参与国际竞争奠定坚实的基础。

  多样化的品种合约是期货市场的发展源泉。印度3家全国性交易所开发新品种不受任何限制,NCDEX的44个品种和MCX的56个品种都是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上市交易的,这些多样化的品种合约满足了印度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同时使这两家交易所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推动了印度商品期货市场的井喷式增长,促进了印度商品期货市场经济功能的发挥。我国经济总量巨大,各个领域对风险管理和投资的需求日益高涨,为了提供规避风险和投资的渠道,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迫切需要我们简化期货新品种上市审批程序,加快推出多样化的交易品种。

  交割制度创新使期货市场的发展更加符合现货市场运行规律。实物交割作为联系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纽带,是期货市场发挥经济功能的基础保证,也直接关系到期货交易的安全和流动性。印度的交易所通过交割制度创新,采用了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相结合的灵活的交割方式。NCDEX将实物和现金交割结合起来,把用什么方式进行交割交由卖方来决定,如果卖方没有在规定日期之前申请进行实物交割,那么就必须采取现金交割。这种创新不仅给予投资者灵活多样的选择,使一些不宜进行实物交割的大宗商品(如原油等)能够开展期货交易,同时也增强了商品期货的金融属性,提高了市场流动性,完善了期货市场功能。我国作为世界上许多商品的最大进口国和消费国,需要更多的品种能够开展期货交易,而法规中对于交割制度的规定制约着品种创新。因此,我们有必要更新交割理念,创新交割制度,促进期货品种的创新。

  大商所考察组成员:

  郭晓利 冯永军 鲁志红

  宋文平 何 欣 顾善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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