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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调控细则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 04:11 金融投资报

  个人房贷首付下月起提至三成

  本报讯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转发了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这标志着新一轮的房地产调控进入了具体实施阶段。《意见》共计十五条,提出从六个方面稳定房价,包括调整住房结构、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以及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等。

  为规范新建住房结构比例,《意见》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意见》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意见》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也有明确规定。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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