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新规三大看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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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 22:06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陈明键 一石激起千层浪。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开始征求意见,对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全流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收购进行规范。 就微观操作而言,新《办法》体现了上市公司收购基本制度的变革,对鼓励上市公司
敌意收购更容易 新《办法》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作为重中之重。这一精神不仅体现在整部法规之中,还体现在一些具体条款的制定上,如敌意收购。在全流通时代,敌意收购将变得更为容易,但新《办法》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反收购措施,应有利于维护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中国目前正处于产业整合的初期,新《办法》表明了反收购态度,不允许某些公司为回避收购设置障碍,从而使资源获得更有利的配置。 重视股东自治 提升并购效率还体现在监管部门适度减少审批权力方面,如对于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规定,这是新《办法》一个非常大的新意。在以前,收购者是否具备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条件,评判权在监管部门手中。新《办法》则将部分要约收购的豁免权下放到股东大会,体现了以股东大会为核心的“股东自治”原则。 “股东自治”的解决思路,随着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将决策权交给股东自己的时机事实上已经成熟。从这一点来说,新《办法》虽然只迈出了一小步,却是资本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一大步。 平衡收购效率和股东利益 贯穿新《办法》始终的一条主线,就是尽可能把缺乏实力的收购人逐渐挡在门外,引入确实有能力的收购人把上市公司运作好,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在以前的要约收购中,要约价格通常是对非流通股股东溢价,对流通股股东打九折;新《办法》选取了包括市场价格在内的两种价格参照,并明确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参照价格的最高者,这样使得市场价格将成为要约价格的底线。 此外,新《办法》给了收购者以市场化方式自己进行收购决策的机会,同时又给上市公司每一个原有股东以公平出让自己股份的机会,收购效率与原有股东的利益公平,都在新《办法》中得到兼顾。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