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现身”证据防止资金流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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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王展 自古以来,谁都知道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可真要每件事都这样做确实不容易。买房也是这样,不可能什么都写下来。但在实际操作中需有心理准备,凡事最后留个底。就拿买卖谈判来说吧,买房人如果不按约定来签合同,可能就会损失几万元;但买房人来了却没留下证据,钱照样可能成为别人的囊中之物。
案例:2004年年底,罗先生费了很大周折才签下定金合同,预订了一个临街商铺,并付了1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2005年1月20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罗先生按约前往谈判签约,但售楼小姐说这两天是签约高峰期,希望能推迟两天。罗先生想,定金对方都已经收了,整个售楼处人乱哄哄的,没有必要在人堆里签合同。便与售楼小姐口头约定两天后再签合同。 谁知第二天,罗先生就收到开发商通过快递寄来的函,认为鉴于罗先生未按时签约,已经违反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没收10万元定金。罗先生匆忙赶到售楼处问个究竟,但当初的售楼小姐已不见踪影。销售经理告诉他,由于罗先生昨天未来签约,该商铺已经被他人买走。后来罗先生了解到,该商铺是被他人以更高的价格买走的。 点评:买卖谈判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因此双方在合同中预定的签约日期,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应当是雷打不动的,买房人必须按时到约定地点签约。如果合同没有签成,买房人应当留下前往签约的证据,并记载签约不成的原因,最好与售楼小姐签订能够说明情况的备忘录,然后双方签字盖章,以防发生纠纷时说不清楚。 本案中,罗先生忽视了双方约定的固定签约日期,也忽视了没有按预定期限签约将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罗先生在售楼小姐提出推迟两天签约时,和售楼小姐签订一份备忘录,至少让售楼小姐出具一份盖有开发商印章的表明自己前来签约的确认书,就可以避免被开发商反咬一口的被动局面,还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和自己就该商铺签署正式合同,或是追究其违约责任。 (本文作者为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