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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刘作超公开谴责的决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2006年4月30日之前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6.1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刘作超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3.1.5
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刘作超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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