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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划定业务资格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05:38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公布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和承销业务的资格标准。符合条件的创新类证券公司可从事主承销业务,符合近两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割量排名前10位等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从事承销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短券主承销业务须满足的条件包括:通过证券业协会的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资格评审,并获得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具有从事短券承销业务资格,并拥有参与承销发行10只以上短券的经历;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两年以上;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25亿元,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上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亿元,净资本利润率不低于8%等。在17家创新类券商中,中信证券已于今年3月获得主承销资格。目前具有短券主承销商资格的金融机构共有14家,除了中信证券以外,其余的均为商业银行。

  城市

商业银行从事短券承销业务的资格标准包括:近两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城市商业银行债券交割量排名前10位,且最近一年债券交割量在5000亿元以上;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两年以上;总资产不低于4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25亿元,资本利润率不低于10%。目前,获得短券承销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只有浙商银行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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