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保险该交多少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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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 11:00 现代快报 | |||||||||
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记者陈二厚、毛晓梅)记者23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进行了调整。 保险营销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自1992年以来,保险营销员在我国发挥了保险销售的主渠道作用,截至2005年底,
《通知》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也就是说,此次调整后,保险营销员应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口径和标准。 《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