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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有望7月推出 首批试点券商可能是三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 04:39 深圳商报

  创新类券商昨参加上交所召开的相关业务研讨会

  融资融券有望7月推出

  【本报讯】融资融券业务各项准备工作正稳步推行。据业内人士透露,上交所昨天召开创新试点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研讨会。与会的各创新类券商相关负责人、业务与技术主办人
员,就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进行沟通和探讨。业内人士透露,融资融券业务有望7月左右推出。

  首批试点券商可能是三家

  据介绍,上交所此前已向各创新试点券商发布《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昨日的会议主要是就实施细则有关担保品等内容进行沟通。

  据一家创新类券商的经纪业务总监透露,中信、中金和国泰君安将成为国内首批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券商。目前,证监会对融资融券业务已经形成基本思路。某券商甚至对外披露,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望7月1日左右推出。这位人士表示,首批试点的券商将以自有资金开展融资业务。由于目前国内股市已走出向好的趋势,推出以自有资金的融资业务大环境已经形成。

  券商实力是试点前提条件

  今年1月8日,证监会曾明确提出,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必须执行两项风险控制标准:即对单个客户融资和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资和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分析人士指出,证监会态度很明确,只有实力超群的券商才有资格试点。交易所公开资料显示,2005年经纪业务市场份额中,中信证券和国泰君安分别占据前两位。中金经纪业务市场份额较小,但拥有大量实力惊人的机构客户。

  融资融券担保品有四类

  据了解,在上交所相关《实施细则》中,可充当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品有四类,包括现金、挂牌交易的基金和债券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股票。在试点阶段,可用于融资买入的证券为可充当融资融券担保品的证券,可用于融券卖出的证券为ETF,且需挂牌交易满三个月。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充当担保品的股票需要满足九个条件:股票上市交易须满三个月,未完成股改的股票和ST股不能作为担保品。在股权结构方面,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持有10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需超过5000人;前50名流通股股东合计持股占流通股比例不超过60%。

  另外,充当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品的股票,日均换手率和日均波动率均有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上交所把卖空的证券品种锁定在ETF品种上,是为了控制融券卖空业务的风险。ETF风险低、流通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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