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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1证券简称:G水业编号:临2006-016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5月23日上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5人,共代表股份7600万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54.29 %。公司除三名董事、一名监事外,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海若先生、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涂卫兵先生应邀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毛木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议题经各位股东代表的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同意7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0%;弃权0万股,占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同意7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0%;弃权0万股,占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其中:同意7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0%;弃权0万股,占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财务预算报告》;(其中:同意7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0%;弃权0万股,占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确认,2005年度公司实现利润总额40,794,310.47元,净利润27,292,394.32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提取法定公积金10%,提取法定公益金5%后,可供分配的利润有23,198,535.1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1,678,477.47元,减去2004年度已分配股利14,000,000.00元, 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为30,877,012.64元。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05年末公司总股本14,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股利1元人民币(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1400万元,剩余16,877,012.64元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年度。

  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其中:同意7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0%;弃权0万股,占0%)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其中:同意7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0%;弃权0万股,占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其中:同意7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0%;弃权0万股,占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同意7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0%;弃权0万股,占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6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其中:同意7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0%;弃权0万股,占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其中:同意7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占0%;弃权0万股,占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与会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律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3、律师法律意见书

  4、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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