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并购将更加高效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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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 01:48 中国证券报 | |||||||||
既可发出全面要约也可发出部分要约;引入换股收购、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等创新方式;对举牌收购实行事后监管 收购价格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收购人须足额付款,方可办理股份过户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时,应当以现金方式收购或者附加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本报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自昨日起至5月31日就《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管理办法取消了强制性全面要约制度,简化了证监会的审核程序;将完全依靠监管部门的事前监管,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收购价格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收购人须足额付款方可办理股份过户。 征求意见稿将现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二为一,并进行了修订。与新《管理办法》配套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也将于近期出台。 征求意见稿规定,投资者可自愿选择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既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即全面要约;也可以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即部分要约。建立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中跟踪、事后持续督导的责任制,财务顾问负责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目的、实力、诚信记录、资金来源和履约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关注收购中收购人是否对上市公司有不当行为,并对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进行持续督导。(下转A03版) (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见A18-A19版,新闻焦点见A02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