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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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证券代码:600811公司简称:东方集团 编号:临2006-006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06年5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06年5月8日以书面的形式发给各位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为5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为5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同意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实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时授权锦州港董事会负责办理与其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相关的事项。 二、为保证锦州港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具体如下: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前项规定期满后,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同时,公司增加如下承诺: 1、在锦州港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除非锦州港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不设A股全天停牌交易日)收盘价在4.87元/股(在锦州港刊登本次股改说明书日前6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的120%,以后遇除权、除息时作相应调整)之上方可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3、本承诺人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承诺人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