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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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 05:48 中国证券报 | |||||||||
肖宗海、王晓勤: 日前,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新材)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现将我会拟对你们进行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你们。
经查明,嘉瑞新材涉嫌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嘉瑞新材在2002年报、2003年报及2004年中报中披露虚假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且在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报也未予以披露。(三)未如实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情况。 嘉瑞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拟对肖宗海、王晓勤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万元罚款。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已经送达。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如果你放弃有关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决定。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请你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会表明对上述处理的意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刘凌宇,电话010-88061553,传真010-8806140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5月20 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