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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信息披露:注重市场透明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尚证

  新订《交易规则》将“交易信息”独立作为一章,提升了交易信息披露与管理的重要性。这一章由四节构成:一般规定、即时行情、证券指数以及证券交易公开信息,对交易信息的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得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健全。

  1、一般规定

  该节规定了交易所须每日发布市场交易数据,维护市场行情、发布证券指数和其他交易公开信息;及时统计编制市场成交情况的日报表、周报表和月报表。

  同时上证所对沪市的交易信息拥有所有权以及管理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使用和传播沪市交易信息都必须获得上证所的授权。《规则》还明确由交易所制定相应的信息管理细则。

  2、即时行情

  根据《规则》的规定,在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披露相应的行情内容。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但是对于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由于没有前收盘价,使用证券的发行价来替代即时行情中的前收盘价。

  《规则》还规定上证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3、证券指数

  在《规则》中并没有具体规定指数的编制方法,因为指数编制的方法过于专业和复杂,因此具体的公式和编制程序不便由《规则》规定。《规则》仅从原则层面规定了指数编制应该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而指数的设置和具体的编制方法需要另行规定。

  4、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对于下列情况,需要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4)对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则》以日收盘价涨跌幅的偏离值来衡量交易警示水平,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换言之只有当单个股票价格偏离超过市场涨跌平均水平的7%才实施警示。而原有的办法对所有收盘价涨跌幅达到±7%的证券进行披露,那么可能出现两种情况:(1)有些价格的操纵者为了避免披露,故意将价格压低于±7%内;(2)遇到行情大涨或者大跌的情况,市场同涨同跌,大量的股票都披露相应的信息,就无法起到警示的作用。另外还把价格振幅和换手率异常纳进了需要披露的信息范畴。

  除此外,首次对股票和封闭式基金的异常波动进行了界定,并且还将ST股票纳入了异常波动单独监督的对象:(1)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2)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3)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4)本所或

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对于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证券,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但是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范围。

  另外对于实施特别停牌的证券,也需要公布相关信息,包括: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股份统计信息;上证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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