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上限放宽 资金摇新股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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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王璐 黄金滔 今天,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发布关于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办法。这意味着新股发行重启相关配套政策基本出齐。 与1996年公布的《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相比,此次公布的新办法
据业内人士介绍,新办法放宽申购上限,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已经取消了千人千股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原先的申购上限作调整。 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资金申购办法,主体内容基本一致,都包括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以及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等。不过在具体细则上,沪深交易市场还存在一定的差异。 沪深两市均明确资金申购遵循“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的原则。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证券账户在申购日向交易所申购发行的新股。深市规定,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的营业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沪市规定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但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除外。 在申购单位上,两个交易所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沪市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深市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数量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 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新办法都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新办法规定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上海证券交易所强调如结算参与人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不予配号。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会员单位承担。 另据了解,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其上网发行部分,不论是定价发行还是询价发行,均适用该新办法。债券、基金产品的上网发行也可参照新办法进行。 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今日还发布通知称,资金申购办法于今日正式实施。原《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证监发字[1996]423号)不再执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