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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力促新股发行更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09:10 上海青年报

  关注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办法》对发行人持续能力进行了强调,内容涉及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行业地位、经营环境、营业收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等方面进行了强调。在此前的股市中,由于上市公司此前的业绩造假、盈利状况“变脸”,已经使得中小投资者利益遭受了重大伤害;正是由于公司质量不高,导致投资者逐步远离市场,而且市
场的“短炒思维”也相当风行。因此,《办法》体现出监管部门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关注,对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这将有利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从而使得股票估值能够更加稳定,从而降低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的概率。

  缩小一、二级市场价差

  从《办法》的新股发行价格制订看,主要是参考的是二级市场的价格,这样就把一、二级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而不像以往令二级市场发行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总监、首席市场分析师、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委员会副主任桂浩明认为,上述“市场化”的做法,避免了把二级市场作为“取款机”、避免了一、二级市场的“对立”。

  战略投资者锁定期加长

  根据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取消了两次股票发行需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办法》因此也不再对发行人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扩股引进新股东设置禁止性条款。取消这一规定,有利于企业在发行上市前根据自身情况引进战略投资者,也符合国际惯例。国信证券总裁助理、综合研究所所长何诚颖认为,如果允许在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与其他股东一样上市即可出售股票,由于其发行前认购的股票价格往往低于公开发行价格,确实存在新进股东在短期内博取上市溢价的可能性。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IPO将要实行的预披露制度,无疑是《办法》吸引人之处。这将严格控制拟上市公司公开募集文件含有重大虚假内容、虚假上市,对遏制损害流通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办法》对预先披露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预先披露制度的实施,是我国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也体现了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护投资利益的重要标志。

  建立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

  《办法》对于大型IPO也预留了“通道”。为了稳定大型公司股票在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价格,对于一定发行规模以上的公司,允许发行人授权主承销商超额配售一定比例股票(一般不超过发行总量的15%),在股票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当股票价格跌至发行价或以下时,主承销商以超额配售股票所得的资金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股票以支持股价。何诚颖认为,此举对消化市场压力及市场化发行与上市建立了操作平台,也十分有利于市场的平稳发展。

  强化保荐制度

  新股IPO制度已不再要求拟上市公司必须辅导一年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从实际操作效果看,现有发行制度要求的辅导期规定,增加了公司上市成本。何诚颖表示,减少上市成本的有利举措,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

资本市场加快IPO效率的操作准则。与此“放松”相对应的是,对包括保荐人在内的中介机构提出更高要求,要求中介机构出的发行保荐书、
审计
报告书、内控见证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都要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供市场监督。

  (记者 谢潞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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