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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亏三年公司不再直接退市 到第四年视盈亏而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05:30 深圳商报

  深沪交易所发布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商报记者 钟国斌

  【本报讯】深沪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规则对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环节进行了修改,连续三年亏损暂
停上市后若第四年中报仍然亏损,不再直接退市,而视第四年年报盈亏情况再作决定。新规则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连续三年亏损不再直接退市

  新规则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同时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首次上市股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这一规定高于新《证券法》规定的三千万元的上市条件。为今后开设创业板预留了空间。

  新规则还对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环节进行了修改,如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后若第四年中报仍然亏损,不再直接退市,而将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到第四年年报披露后视盈亏情况再作决定;明确了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决定需要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等。

  新规则明确了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机构和审核程序。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披露中报公司例行停牌取消

  新规则取消了公司披露中报的例行停牌制度,缩短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停牌时间为1小时。并取消了在季报和中报中对下一报告期业绩进行预警的规定,改为通过临时报告对年度业绩进行预告,强调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并鼓励公司披露年度和中期业绩快报。

  此外,新规则对权证等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等事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信息披露监管对象拓宽

  新规则增加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信息披露监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制度;调整了对外担保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设专节增加了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

  针对个别公司不配合监管,拒绝按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形,增加了交易所主动发公告的规定,以强化监管效果。

  新规则还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前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向他人转让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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