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轻言作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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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 18:06 《理财》 | |||||||||
闲言 在对海信并购科龙近一年折腾的持续关注中,“作废”一词竟然出现在某“国”字头财经大报标题上,匪夷所思之余自感很受伤。 因“作废”而受伤,并不是无病呻吟的自作多情。
不可否认,上述言及的“作废”标题之前是加有“可能”二字。然而,由于该报道的核心内容事关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观全文,除了言之凿凿的传言外加上诸多具有补强传言功效的新闻事实外,却没有找到一语对协议本身的法律解读。 法律解读到底有多重要? 就海信并购科龙案而言,股权转让协议、销售代理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的核心内容,国内各种信息发布渠道(包括媒体在内)均有披露,只要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这些协议稍加研读,就能发现协议在法定效力条件下一语“作废”的轻率。搁下协议在法定“意思自治”原则下自行创设的法律约束力不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即便在约前约后,协议签订双方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者如不得恶意磋商,后者如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等等。在法律业已赋予双方签订系列协议应有法律效力的现实面前,怎么能说作废就作废了呢? 相关媒体工作人员以自己不懂法律来搪塞是说不过去的。因为,你的工作职责就是通过对相关新闻事实的采访,并借助不同市场与学科领域的权威(包括法律领域),来完成对事件本身的价值诠释和解读。你仅仅依据一语流言事实就无限演绎,而漠视国家法律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社会公器对民众的误导甚至愚弄,可谓罪莫大焉。 媒体公器的轻言“作废”,让人不由自主地联想到去年那则“好警察打死好警察”的戏谑式报道。好警察之所以打死好警察,正是因为在我们的某些执法者内心深处,潜藏着法律权威“作废”的蔑视,进而酿成闹剧式的恶果。实际上,也正是因为某些执法者下意识中形成法律“作废”观念,最终导致自己平时肆无忌惮地践踏他人权利,等到自己要寻求法律以自保时的苍白无力。前些年有关警察自个儿被屈打成招、法官数年如一日上访的报道,就是这种蔑视法律最终无以自保的最好例证。 因此,无论是财富的,抑或是社会的,大家最好还是将国家法律的权威置于至高无上的位置。否则,自己最后也很难逃脱很受伤的结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