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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 17:09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昨日宣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自今日起实施。至此,连同5月8日开始施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新老划断”的两个最重要的标志性文件已经全部出台。

  从4月28日起到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办法》并没有作太多的调整。明显增加的一项条款是:“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办法》明确,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等。《办法》对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制,只允许经国务院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方可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发行股票并上市。

  《办法》适当提高了发行人的财务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

  《办法》称,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办法》规定,证监会受理发行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办法》强调,此前出台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等7个文件同时废止。(《办法》全文见A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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