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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面对交易规则的不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 05:48 中国证券报

  王小智

  从新交易规则的内容来看,不仅较好地体现了新《证券法》修改的精神,而且也深深地打下了创新的烙印,可以较好地适应新形势下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但值得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新交易规则不仅将原有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一分为二,而且深沪两市的交易规则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

  最明显的不一致表现在深沪两市交易规则的第三章“证券买卖”中关于申报与竞价的相关内容里,其中最主要又体现在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竞价及连续竞价的过程中。比如,同样是新股上市的首日交易,根据深市交易规则规定,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而沪市交易规则的规定却是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又如,同样是债券上市,深市交易规则的规定为,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上下的30%,而沪市交易规则的规定却是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此外,对于基金上市的交易,深市交易规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沪市交易规则对基金上市的交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规则与债券上市交易相同。

  作为深沪两个交易所来说,由于它们相互独立,而且各自发展的定位又有所不同,因此它们的交易规则不尽相同,这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深沪两市的投资者却是“兼容”的,一个投资者同时投资深沪两个市场的现象非常普遍。换句话说,一个投资者很可能既是深市的投资者,同时又是沪市的投资者。如此一来,深沪两市交易规则的不一致就难免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作为投资者来说,不仅要弄清交易规则的内容,而且还要分清哪个规则是深市的,哪个规则是沪市的。而一旦把二者弄混淆,错把深市的交易规则当成了沪市的交易规则,那么一旦新股上市或新的基金、债券品种上市之时,投资者的操作显然就会出现失误。因此,为了避免因交易规则不同所造成的操作失误,投资者还是做好功课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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