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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信托业有被边缘化趋势 分析有四大原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 05:48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石朝格

  对于当前信托业为何有被“边缘化”的趋势,信托公司的认识总结起来主要有四点:没有从私募走向公募;银行、保险、证券等同业机构的竞争;监管政策偏紧;没有形成核心的盈利模式。

  业内相关专家日前就上述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他们认为,当前从监管部门到信托机构对信托业的定位与方向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特别是如何构建核心的业务盈利模式与监管体系已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两大关键因素。

  公募毕竟是有限的

  王连洲(中国信托业协会顾问):“200份”限制的确没有科学依据,如果某个项目需要的资金多,监管部门应当适当允许突破这一限制,给予一定的回旋余地,“300份”、“400份”也未尝不可。但我觉得不要过多地提公募,因为公募毕竟是有限的,它不但与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相冲突,而且本身也有非常严格的要求。

  夏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200份合同的“天窗”是在特殊环境下制定的。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坚持200份合同的限制?可以适当放开。

  我们也得承认,信托产品不可能完全变成公募,因为这样一来就与上市没有什么区别了,不但信托本身的优势不能体现,而且整个行业都有可能从此销声匿迹。

  许均华(中诚信托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对于信托业来说,公募是有限的。它是标准化具有投资级的产品,像

股票、债券一样有严格的要求,私募才是其最大的市场。

  我个人的看法是,在募集资金的方式上,信托只有做到公募与私募相结合,才能解决流动性问题,其发展空间才会更为广阔。

  同业竞争无法回避

  王连洲:近两年来,银行、券商、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都将

理财业务作为一项创新业务,纷纷推出
理财产品
。在这些产品里面,信托制度被广泛施用。但同样的经济行为,却给予不同的称谓,实施不同的规则,有着不同的监管。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唯一获得法律明确支撑的受托理财载体———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机构却得承受200份、保底收益、宣传等方面的限制。这应当引起监管层的重视。

  由于信托业务市场的非专属性,信托机构面临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激烈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夏斌:中国经济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在从资金供给到资金需求的管道中,财产管理业务(理财业务)不仅存在迫切的需要,而且几乎各类金融机构为了提升经营水平,必然都会去争夺理财业务,这项业务也是目前法律法规基本允许的业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各金融机构共同竞争财产管理业务必将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同业竞争无法回避。

  信托公司更是专门从事财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目前除了从事极少量的公益信托外,绝大多数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大量交叉,竞争是正常的。

  许均华:尽管信托公司可选择证券投资、信贷、拆借或项目投资等多种途径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但由于信托业定位不清晰,业务和市场的非专属性使得信托公司面临着来自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多方面的激烈竞争。如银行的多方委托贷款业务、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业务等,都与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类似,但却比信托公司更具政策和市场优势。

  这些机构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客观上造成国家对信托业务的监管是分散的,而且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标准也各不相同,使得不同的机构在从事信托业务时所“享受的待遇”也是不一样的。既然竞争不可避免,因此信托公司就应该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联盟合作来做大自己的业务。

  监管应适度松绑

  王连洲:必须尊重信托行业的市场主体自主权,监管要与疏导、服务相结合,扭转目前的过度监管,压抑性的监管。

  比如,目前过于机械地坚持禁止负债、禁止发行受益凭证、禁止一定形式的营销方式,强制超过地域的信息披露,提高资金运用限制条件等,都背离了市场的客观需求。加强风险防范是必要的,但不宜对其一味地打压封堵,需要加强疏导和服务。

  夏斌:从现实来说,目前的监管政策仍然偏紧,监管部门应该按照监管银行的方式来监管,而不是厚此薄彼。

  具体而言,既然目前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可以开展财产管理业务,那么对于经营同样性质财产管理业务的信托机构,应一视同仁,采取相对一致的监管要求,允许所有开展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可以跨地区经营业务,可以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许均华:在“一法两规”的法律体系确立之后,信托业在监管架构上的缺陷依然存在。为什么不同的金融机构做同样的理财业务,其规则却大相径庭,这里面有过度监管的问题,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经营权。信托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尚未明确跨区域经营等问题,都阻碍着信托公司的规模化发展。

  核心盈利模式有待形成

  王连洲:经过调研,我们发现信托业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盈利模式单一,盈利大多来源于所开展的项目融资型业务所带来的信托报酬收入,这种融资型业务难以形成核心的竞争力,因为项目太分散,无法产生规模效益,不能支撑足够的盈利;同时,项目融资缺乏流动性,不能有效地抵制风险。这是需要解决的最紧迫的事情,即形成核心盈利模式。

  夏斌:信托制度已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制度安排,信托业有光明的前景。但与国外不同的是,我们的信托公司往往盈利模式单一,各个信托公司之所以出事,教训也是在这里,因此,信托业的当务之急是创造一种核心的盈利模式。

  许均华:依托信托特有优势,转变发展模式,加强业务和体制创新,培育持续稳定的盈利模式,是未来信托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由于信托公司具有财产隔离、全方位的投资功能、产融结合的天然优势,因此,信托公司应立足信托本源,以产业领域为重点、以资源组合为手段、以市场优化为原则、以金融创新为动力形成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

  其一,以资产证券化和年金为重点,推进受托业务的发展。年金基金和资产支持证券已成为目前两类最为现实的受托管理业务,市场潜力巨大。 其二,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拓展资产管理业务。其三,由于可同时涉足货币、资本、产业三大市场,既有融资功能,又有投资功能,信托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可谓得天独厚。

  单一类资金信托项目

  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排序

  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

  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排序

  注:其他公司未发行此类信托项目。

  自营股票投资规模前十名(单位: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规模前十名(单位:万元)

  说明:所有数据摘自各公司年报。

  数据处理、制表:周明俞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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