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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 03:29 深圳商报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决定》修正)

  (接上期)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行为无效,由主管机关对转让人处以房地产转让价款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六)项、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规定转让

房地产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人有非法所得的,由主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十的罚款;转让人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可视情节轻重作出不予资质年审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处罚。

  第六十条房地产

开发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地产的,交付行为无效,受让人有权拒绝接受交付;主管机关可以对房地产开发商给予警告或者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十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不予资质年审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未按规定将房地产买卖合同报登记机关备案而预售房地产的,由主管机关对转让人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转让人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可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不予资质年审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由主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隐瞒房地产转让的真实情况,不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由主管机关责令其补交,并处以应交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微利商品住宅、福利住宅转让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依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在特区内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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