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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06-010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在会议召开期间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5月16日 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16号公司办公楼五层会议西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曹江林;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347,157,7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36%。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57,794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股份总数的0.0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47,157,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57,79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47,157,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57,79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47,157,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57,79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47,157,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57,79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47,157,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57,79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47,157,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57,79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47,157,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57,79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47,157,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57,79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新物流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47,157,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57,79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彭光亚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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