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等)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公告编号:2006-018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布的《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公告》有关“提示公告”条款中确定公司于2006年5月11日发布第一次提示公告,于2006年5月17日发布第二次提示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年5月11日公告关于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公告,现公告关于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公告。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06年5月22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5月18日至2006年5月22日期间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即2006年5月18日-2006年5月22日的股票交易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06年5月1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西河街158号香溢大酒店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6、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方式 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又称“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06年5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保荐代表人、公司聘请的鉴证律师和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8、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如果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否决了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将申请公司股票于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次日复牌;如果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将申请公司股票于股权分置改革规定程序结束次日复牌。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审议事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以上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方式 1、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 流通股股东享有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就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审议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流通股股东网络投票具体程序详见本通知第六项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本公司董事会同意作为征集人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本次征集投票具体程序详见公司本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投票委托征集函》。 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表决方案,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优先顺序择其一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委托董事会投票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委托董事会投票重复投票,以委托董事会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委托董事会投票,以最后一次委托投票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3、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如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无论股东是否出席相关股东会议或出席相关股东会议但反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只要其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均须按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执行。 四、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帐户卡;若法人股东委托办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帐户卡办理。 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帐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2、登记时间:2006年5月13日至2006年5月21日,上午8:30-11:30及下午1:30-5: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室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体育场路2号 邮政编码:315016 联系电话:(0574)87341480 87367395 传真:(0574)87279527 联 系 人:苏伟军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如下: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6年5月18日至2006年5月22日期间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 3、股东股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股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相关股东会议议案序号,1 元代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1 元的价格予以申报。如下表: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例如: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同意票,其申报为: 六、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的实现方式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使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权利,并表达自己的意愿,公司董事会同意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权。 1、征集对象:本次投票权征集的对象为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06年5月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 2、征集时间:自2006年5月13日至2006年5月21日期间每天的9:00-17:00。 3、征集方式:本次征集投票权为董事会无偿自愿征集,征集人将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详见《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投票委托征集函》。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相关股东会议会期一天,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5月17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本人对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意见为: 委托人名称: (个人股东须签名、法人股东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注: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事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代理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本授权委托书复印、剪报均有效)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公告编号:2006-019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获政府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5月16日接到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批复》(甬国资发 [2006]16号),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获得宁波市国资委的批准。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