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 > 正文
 

交易新规发布 为各方创新预留空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 10:22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于海涛 北京报道

  5月15日,经证监会批准,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布,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除市场普遍关注的T+0回转交易、融资融券外,新规则还涉及涨跌幅限制、大宗交易、
一级交易商制度、针对不同需求的差异化交易机制以及对异常交易的停牌和交易监管等方面。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新交易规则是一系列基础制度的配套制度,其出台将直接为股市恢复融资功能做好交易制度方面的安排。

  制度创新活跃市场

  据交易所有关人士介绍,新交易规则为适应市场日渐多样化的交易需求,引入了差异化的交易机制、提供市价申报、完善大宗交易制度、吸收并完善了在中小企业板行之有效的开盘、收盘集合竞价制度、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和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等。

  另外,为充分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的精神,明确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的各种情形和相关监管措施,引入了特别停牌机制,并为T+0回转交易制度、融资融券制度留下了制度接口。

  新规则规定,“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同时明确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T+0回转交易正式开闸。

  北京证券高级分析师刘景德认为,T+0回转交易制度将有助于活跃市场。此制度在中国股市发展初期曾经实施过,但因“行情过于火爆”,为控制风险,管理层叫停转而实施T+1。近几年虽然市场低迷,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市场表现日趋转好,与国际通行交易制度靠拢成为必然。

  新规则还指出,“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刘景德表示,这就是做市商制度,指的是一般在市场不活跃或者认为有必要时提供买卖盘,把价格维持在一定区间或者创造一定交易量,也是活跃市场的一种方式。但此项制度的实施具有很大风险,即券商极易成为“庄家”,难免会有操纵股价行为,刘景德认为,在此制度正式实施时,应有配套的风险控制或者防范的制度出台。因而,此制度尚需一段时间才可实施。

  融资融券开闸在即

  市场上较为火热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出现在交易所新规则中,“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而原有交易规则严禁会员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海通证券高级分析师谢盐表示,此时出台融资融券的交易制度,在几个层面上完备了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规矩”,使此项业务的推出水到渠成。

  首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已在券商层面征求意见完毕,相信很快就能出台。根据征求意见稿,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将有两种途径:一是在试点阶段,券商可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二是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券商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这样可以解决券商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的问题。但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券商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不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

  其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向社会征求意见也已于5月10日完毕,明确提出了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该办法引入了风险准备概念,通过规定券商按业务规模计算风险准备,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同时配合对部分高风险业务规模进行直接控制,从而建立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以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为各方创新预留空间

  新规则首先为引入创新的交易品种预留了空间。按照规则,可在市场挂牌交易的产品除

股票、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外,还包括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在交易方式上,新规则增加了市价申报的方式,尤其是明确了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两种申报方式,极大地便利了机构投资者的需求。此外,新规则还列出了“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为未来根据市场需求推出更具差异性的创新交易机制提供依据。

  在涨跌幅限制上,新规则明确,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

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以及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外,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不过新规则还规定,根据市场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这就为今后进一步调整涨跌幅限制、实施差异化的涨跌幅比例打好了法律基础。

  另外,较重要的一点是,新规则强化了交易所监管职能,增强了市场透明度。

  新交易规则针对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入了特别停牌机制,并要求做出相关信息披露。

  对于停市新规则也有了具体规定。“在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影响,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