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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研究不能脱离时代大背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06:18 中国证券报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徐显明

  从中国法制发展的状况来看,公司法进入中国迄今为止已经有102年,1904年作为清末最重要成果的商事立法里面有两个内容,其中一部分就是公司立法,所以到今年已经是102年。对公司法的研究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脱离一个国家政治法律的大背景,这里有三个时间段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个时间段是:再过三年就是中国钦定宪法大纲的100周年,1909年清政府颁布了这个大纲。这个大纲的地位不在于它的内容,而在于它对后世所提供的教训。我们吸取了它的教训之后,经过一百年的发展,从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跨越到社会主义的宪政。到目前,我国已经基本达成了一致,即宪政的基础应该是市场经济。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经济学界的统计是中国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比例已经达到了69%。那么宪政的主体应该是民主制度,有中国特色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制度框架。所以在中国宪政的主体部分已经形成。宪政的心脏是议会政治,我想中国学者一定记得,在2004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50周年纪念的时候,人们终于发现一个规律:在中国能够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唯一的制度载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通过50年的实践表明它已经走向成熟。宪政的灵魂是人权,宪法修改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我们法律修改的最大亮点。从此之后,我们的法律制度的修改都遵循这样一个原则。人权已经成为我国国家机关的一个工作规则。宪政还有许多的构成部分,它的血液有人认为就是对自由财产权的保护。我们2004年已经把私有财产权载入宪法。宪法还有它华丽的外衣,这个华丽的外衣就是法治。这是百年法制给我们提供的一个机会,我们的公司法应该在这个背景下来进行思考。

  第二个时间段是,再过三年就是新中国成立的六十周年。六十年中国发生了一些变化,第一个变化,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革命党转变成执政党,第二个变化,我们从过去完全封闭状态下的计划经济已经走向了全方位开放的市场经济。还有一个我们法学界最关心的变化就是对国家的管理方式,从主要依靠政策正在转向主要依靠法律。第四个变化,我想我们学者已经注意到,执政党的思维正在从革命的思维转向建设的思维。在这个思维背景下,我们探讨公司法会得出一些全新的结论。

  第三个时间段是,再过两年就是十一届三中全会30周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大的变化就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我国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具备。还有一项就是到明年,就是我们依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十周年。这十年中国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文化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想我们公司法应该是在这个背景下来进行研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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