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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仍是阶段性产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06:18 中国证券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

  第一,从目前各方面的反映看,对这次公司法的修订,总体评价尚可,学界的评价还较好。这一是因为公司法施行10多年来的实践,包括公司运作方面的实践、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政府部门在监管方面的实践,为公司法的修订奠定了实践基础;学界近年来在公司法研究方面丰富的成果,为这次修订提供了比较充分的理论准备。这与当年制定公司法时既
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又缺乏扎实的理论准备的情况,简直不可同日而语。二是因为在修订过程中,始终注意了坚持从实际出发,进行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实务界和学界的各种意见,尽可能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准确把握问题,提出能够适应实际需要的方案。大体上可以说,公司法在实践中存在的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在公司法修订中基本都得到了回应,没有回避。尽管直到最后,对有些问题的认识仍然没有完全一致,但毕竟因为是在经过反复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所作出的选择,大家基本上还是认同。这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第二,修订后的公司法,还远非尽善尽美,仍然是天衣有缝。有些问题,或者因为研究还不充分,意见还很不一致,或者因为实践经验不足,在这次修改中没有解决。比如:涉及关联公司及其交易的问题规定还过于原则;对公司相互持股问题没有作出规范;等等。已有的一些规定,从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上,也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有些问题在进一步实践中还会反映出来。所以说,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显然还是阶段性的。法工委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我们希望和大家共同努力,继续关注公司法的实践,更深入地研究公司法中的即存问题和新出现的问题,使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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