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仍是阶段性产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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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06:18 中国证券报 |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 第一,从目前各方面的反映看,对这次公司法的修订,总体评价尚可,学界的评价还较好。这一是因为公司法施行10多年来的实践,包括公司运作方面的实践、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政府部门在监管方面的实践,为公司法的修订奠定了实践基础;学界近年来在公司法研究方面丰富的成果,为这次修订提供了比较充分的理论准备。这与当年制定公司法时既
第二,修订后的公司法,还远非尽善尽美,仍然是天衣有缝。有些问题,或者因为研究还不充分,意见还很不一致,或者因为实践经验不足,在这次修改中没有解决。比如:涉及关联公司及其交易的问题规定还过于原则;对公司相互持股问题没有作出规范;等等。已有的一些规定,从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上,也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有些问题在进一步实践中还会反映出来。所以说,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显然还是阶段性的。法工委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我们希望和大家共同努力,继续关注公司法的实践,更深入地研究公司法中的即存问题和新出现的问题,使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