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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和国际趋同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06:18 中国证券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陈甦

  公司法的趋势应当怎么把握,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和社会环境中对公司法的发展可能都有各自的评价。我看可能是有这样几个趋势:一个,公司法的改革本身就是一种趋势,一直处于不断改革和完善之中,尽管它不能达到一个我们满意的完善的结果,但是我们都在朝这个目标努力,而这个努力的过程却是一个共同的趋势。第二个,我想不同国家
的公司法在它的发展过程当中是不是有一个趋同化的趋势?这个恐怕也是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的,公司法首先是可以交流的,交流就会产生融合,信息不断地交流,不断地模仿,不断地选择,最终也会选择趋同的结果。在公司法方面是有这样的趋势,公司法可能处于一个大致相通的经济环境中,比如讲市场经济体制,有自主的规律,这个规律在各国都有相一致的地方,另外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也有一般性的共同要求。尽管它可能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环境下,但是有些基本的要求还是共同的,否则我们就不能进行交流和比较。甚至在实际运作当中经济往来有困难。这一点背景环境、公司法规范的课题都有一致的地方,制度的一致性顺理成章地会显现出来。另外我们在法律和规范公司运作的时候可能面对的很多都是共同的问题。比如肯·斯科特教授讲的在美国控股股东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比较严重,我们中国这种现象也是比较严重的,我们面对共同的问题,恐怕要采取共同的措施解决,这样法律的一致性就体现出来。

  另外在法律的变化当中,有一些规范的重点恐怕也是一致的,比如讲对公众公司可能是更为关注。在公司规范的各个方面,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是关注要点,另外还有公司财务上的规定,这些都是我们要产生趋同性的方面或者说表现。当然在另一个方面,公司法的不同性也是在显现出来,我们都知道,由于我们更大范围制度的环境不同,经济发展的水平或者阶段不同,在一个社会当中对公司治理机制规范的整个理念和相关的机制有所不同,公司法的不一致性也会显现出来。我们看到前面的三位演讲者讲的重点我个人看也有所区别,在美国公司自治很有传统,也很不错,很活跃。在公司的利益平衡方面更强调一些强制性的东西,恐怕就是法制的任务。比如讲股东利益的平衡时,更注重对少数股东的保护,这种保护措施是强制的,在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强调强制性的规范,使他们的利益得到平衡。日本以前是有一个相对严格的公司法,它的修改重点可能考虑到更多的放松管制,对公司自治给予鼓励。在我们中国恐怕是两种趋势现在要同时体现出来,从我们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我们就看出来,一方面是在放松管制,鼓励投资,鼓励公司的自治,另外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化,为了其它相关者的利益规范公司,这样的一些制度也在加强。

  这说明中国市场经济以及相关的法制发展还是处于一个开始的阶段,开始的阶段往往是发展迅速的阶段,我们知道有这样一个曲线,越开始越快,越接近于成熟发展可能相对缓慢。现在是信息时代,在我们发展的时候有很多模式可供我们参考和选择,这也是我们中国为什么市场经济以及法制建设时间较短成就又很大的原因之一,当然更主要的原因是我们自己的努力。

  还有一个作用不可忽视,就是网络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对我们公司法的影响,恐怕在世界各国都是有共同之处。因为网络技术的存在,我们对网络的管理应用,公司当中的很多事项都可以通过网络完成。比如讲通知,比如讲表决、交易、登记、管理,另外公司的信息公开等等,那么这样的一些制度的存在,我们很多的对制度的设计以及制度本身的效益计算恐怕要发生改变,这是我们不能忽略的趋势。

  趋势本身,我个人再谈一点看法。首先我觉得公司法总是要在一种矛盾当中前进的,这个矛盾是一与多的矛盾,我们是使统一的制度更好呢,更快呢,还是为制度的应用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更好,这两种可能各有各自的优势和效率。比如讲要统一的效率,可能是有管理上的效率,选择多可能有选择的效率,另外有严与宽的区分。而且由于社会交往技术的发展,给我们提供的可能也在发生变化,所以这种变化也要体现到法律当中来。

  我们作为公司法的研究者,当然期盼公司法不断地完善。但是我们也认识到,法律尽管是有用的,但是它也有是有限的,我们公司法对于建设完美的公司制度作了很好的努力,但是究竟能不能做到还是有待于斟酌的,与各国的法律相比,没有一个最完美的公司法,也没有一个最先进的公司法,只有一个最合适的公司法。在法制当中,对于同一个法律而言,一个公司法也不能够建立一个最完美的治理机制。所以这样来看,我们公司在努力的同时,也要给市场发挥的力量留下空间,很多事情还需要市场的发展和本身完善来解决。市场的优胜劣汰,不仅包括产品的质量,也包括公司的本身治理,治理好的公司就会发展,治理不好的就是消失,我想最根本的就是市场的力量。我们立法的时候能不能给市场留下空间,另外法律与自治的关系要把握好。尽管我们公司法对自治给予了更多的强调和空间,但是自治究竟怎么能够实现恐怕也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自治不仅仅是一个制度,制度当然是一个基本的前提,它更是一种习惯,在我们国家自治的习惯究竟有多少,我们还要慎重研究。我觉得在我们的公司当中,人治的色彩是比较浓的,而公司与政府之间,政府过多管制,这是更多的色彩。假如公司有特定的章程,登记的时候登记的机关有没有独特的审查能力,是不是认为这个充分体现自治的章程不符合公司法而不给予登记呢,这是我们需要值得研究的。法律是有用的,也是有限的,要行当其所行,止当其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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