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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持股基金公司不是儿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03:30 第一财经日报

  持股未满一年不得转让,出让基金股权三年内不得再持股

  本报记者 陆媛 刘瑛 发自北京上海

  证监会昨日于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意在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监管,保证股权转让有序进
行,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股权转让期间风险防范做出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同时还规定,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但持有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机构,增持其中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同时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不受此限制。

  此前在多次出让基金公司股权的案例中,苏州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州高新”)是一个缩影。例如,苏州高新在2004年11月参加创立友邦华泰基金,2005年9月份便向华泰

证券和美国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出让友邦华泰基金的16%股权。一个月之后,中外合作的信诚基金宣布成立,苏州高新又成为股东之一。

  苏州高新屡次进出中外合资基金公司,放到一个大背景之下不难理解。根据《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规定,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3%,但是,到2004年年底,随着中国加入WTO满三年,外资在合资基金中的持股比例开始放宽到49%。在友邦华泰基金的案例中,苏州高新将股权在不到一年便转让,使外资在合资基金中的持股比例达到49%上限。

  此次《通知》第八条还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此外,证监会还表示将更密切监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通知》第七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证监会。另外,对于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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