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持股基金公司不是儿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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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03:30 第一财经日报 | |||||||||
持股未满一年不得转让,出让基金股权三年内不得再持股 本报记者 陆媛 刘瑛 发自北京上海 证监会昨日于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意在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监管,保证股权转让有序进
《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股权转让期间风险防范做出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同时还规定,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但持有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机构,增持其中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同时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不受此限制。 此前在多次出让基金公司股权的案例中,苏州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州高新”)是一个缩影。例如,苏州高新在2004年11月参加创立友邦华泰基金,2005年9月份便向华泰证券和美国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出让友邦华泰基金的16%股权。一个月之后,中外合作的信诚基金宣布成立,苏州高新又成为股东之一。 苏州高新屡次进出中外合资基金公司,放到一个大背景之下不难理解。根据《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规定,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3%,但是,到2004年年底,随着中国加入WTO满三年,外资在合资基金中的持股比例开始放宽到49%。在友邦华泰基金的案例中,苏州高新将股权在不到一年便转让,使外资在合资基金中的持股比例达到49%上限。 此次《通知》第八条还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此外,证监会还表示将更密切监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通知》第七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证监会。另外,对于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