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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不满一年不得转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02:55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陈其珏 肖莉责任编辑 刘俊

  近年来,国内基金管理公司(下称“基金公司”)股权转让频发。为规范该行为,证监会昨发布通知,禁止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出让股权,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公司资产。

  据悉,这份名为《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基金公司股权转让期间,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对股权转让期间风险防范做出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股东持有的基金公司股权被出质、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或出让基金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基金公司股权的申请。但持有两家以上基金公司股权的机构,增持其中1家基金公司股权,同时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公司股权的,不受此限制。

  《通知》表示,基金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证监会。基金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公司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公司资产。

  根据《通知》,证监会在审核基金公司设立及股权转让等申请事项过程中,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如后者违反承诺,证监会可以采取向社会公示其违反承诺的情况,将该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关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

  此外,任何机构设立基金公司,除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该机构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决定。基金公司转让股权的,则还需提交出让方关于出让股权的说明、受让方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受让基金公司股权的决定、受让方出具的参股基金公司报告书等材料。

  基金公司主要股东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基金公司有关各方应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确保基金运作合法合规,不得有任何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自去年开始,中国证监会明显收紧了基金公司的审批权,基金公司牌照再次“烫手”,一些机构对基金公司牌照表示高度兴趣,基金公司股权转让案频现。2004年10月,天津信托和北方国际信托分别将其所持有的易方达公司16.67%的出资转让给广东粤财信托、广发证券和美的电器。今年4月27日,湘财荷银第一大股东湘财证券又将其持有的湘财荷银股权悉数转让。与此同时,一些海外金融机构纷纷主动上门,寻求参股国内基金公司。一时间,基金业股权转让风起云涌,其中不乏一些有争议的案例。

  今年1月份,北京市一中院裁定,接受有关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海通证券所持有的海富通基金公司4700万股权。该事件迅即引发业界强震。

  分析人士指出,在高额基金管理费的利益驱使下,基金公司的股权争夺战必将日趋激烈,而一旦出现不规范行为,则不仅损害投资者利益,更可能对

资本市场贻害无穷。该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维护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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