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力度应加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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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 15:58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 徐惠芳 新IPO制度在保护投资者方面,并不能让投资者感到放心。 首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
其次,此次新规IPO,降低了上市门槛,引进了市场化的发行方式是值得称道的,但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也相应的增加了。与此同时,对有关违规行为却没有加大处罚力度。因此,建议加大违规成本,追究有关责任人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三,新规IPO取消了券商辅导期一年的规定,代之以申报受理后,审核前在网站预先披露制度。但预披露制度的实施,应是让投资者或者知情者来监督,并向应该审核机关提出对上市公司资格疑议,那么仅仅七天是不够的,应该予以至少一个月的带有公示性的时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