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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力度应加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 15:58 中国证券报

  上海 徐惠芳

  新IPO制度在保护投资者方面,并不能让投资者感到放心。

  首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就让投资者感到不放心。我们应该看到,中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不能完全套用成熟市场的做法。正因为如此,我们的IPO还处于核准制,而不是注册制,既然是核准,核准者就应该负责,而不能轻率的说出不保证。所以,建议对核准上市的公司,在1-2年内非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除了投资者自行负责外,应该增加追究核准者以及有关保荐人的责任。

  其次,此次新规IPO,降低了上市门槛,引进了市场化的发行方式是值得称道的,但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也相应的增加了。与此同时,对有关违规行为却没有加大处罚力度。因此,建议加大违规成本,追究有关责任人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三,新规IPO取消了券商辅导期一年的规定,代之以申报受理后,审核前在网站预先披露制度。但预披露制度的实施,应是让投资者或者知情者来监督,并向应该审核机关提出对上市公司资格疑议,那么仅仅七天是不够的,应该予以至少一个月的带有公示性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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