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管理办法》提几点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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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 15:58 中国证券报 | |||||||||
谭天 李想 融顺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仍有一些不完善之处。 加大处罚力度。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规定,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等,中国证监会将在三十六个月
调动各方监管力量。征求意见稿的第四十七条应保留。该条规定原为:“中国证监会在审核证券发行申请中,就相关事项征求其他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意见的,其他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其实,在保证新上市公司质量方面,监管部门还有大量的工作须做到位。比如,通过地方税务管理部门调查准上市公司真实的纳税情况;查查这些准上市公司各种缴费的真实情况,等等。 “重大”应有明确含义。“办法”中有约三十处使用了“重大”或类似的词语。应尽量使用可量化和容易界定的数据词语来取代。比如,将“办法”第十二条中的“重大”二字进行量化和界定后,该条可以修改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收入来源或主营业务利润来源没有发生超过其原来全部营业收入来源或原来全部营业利润来源比重20%以上的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超过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0%以上的数量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的“重大”二字进行量化和界定后,可修改为,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不超过15%,个别行业不超过30%;而“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出现“重大”这一词语的频率最高,其中有些还是可以进行量化和界定的,等等。实际上,“办法”第六十八条中的“百分之八十”就是进行如此处理的较好一例。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