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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联合研究报告提出建立行政审裁有效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 13:15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姜 楠

  上证所今日发布上证联合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撰写的《证券执法体制国际比较研究》。

  文章指出,基于证券执法的信息理论,在对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和德国
)和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证券执法体制的比较中,发现一些与证券欺诈特性相关的共同特征,值得在建立我国证券执法体制过程中予以借鉴。

  一是建立灵活的调查程序。证券执法者调查权的保障,当然是作为后盾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但各国证券执法者在扩大调查权的同时,也根据自身的经验发展出灵活多变的非正式调查程序,以节约监管资源,加强监管者的执法主动性。二是适当应用和解策略。和解的应用,避免了诉讼过程,但违法者接受处罚,同意改正,达到了执法的主要目标。三是建立有效的行政审裁机制。鉴于证券欺诈行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有专门证券执法机构主导的行政审裁,往往比司法审判过程更为简便和有效。我们的证券行政审裁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违法行为的认定在法律上存在许多模糊之处。解决之道,应当是给与行政处罚机构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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